远有秦始皇、亚历山大的统一帝国,但无有道的一统,很快就崩解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把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起来。如果市场交易没有规则依据、交易成果没有规则保障,交易过程混乱无序、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以致经营主体难以形成稳定预期,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就难以发挥,看不见的手就会失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把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市场经济运行、政府经济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市场和政府各就其位、各展其长,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展市场经济是各国经济现代化普遍的路径选择。政府既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及时化解经济纠纷、有效保护经济权益、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等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也通过宏观调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对外开放、推进城镇化进程、鼓励科技创新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观世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出现波折甚至停滞,有外部环境冲击、发展路径依赖、要素禀赋缺陷、政策措施失误等诸多原因,但规则缺失、法令不行、法治不彰,导致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充分、发展后劲不足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建设有效市场,使要素价格能够反映其相对稀缺性,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形式。
经营主体的权利清晰完整、得到有效保护,要素流动和经济循环才会畅通无阻。坚持以良法善治解决市场配置资源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法治对于优化政府职能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作用。只有确立经营主体平等地位,让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发展、公平竞争,自主经营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所以说,权利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关键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和规范我国民事权利种类,全方位规定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同时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如果经营主体地位不平等,受到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和限制,就会削弱经营自主权、扭曲市场竞争、妨害资源有效配置。新时代,我国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依法加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着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更为有效。通过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可以使政府职能优化的成果更具长期性、稳定性,有效提升经济治理效能。主体地位平等带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有利于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促进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经营主体根据价格信号、供求关系变化,对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策并自负盈亏,这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基础。如果没有对经营主体权利的清晰确认,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缺乏规则依据和法律保障,资源配置过程就会面临各种纠纷、遭遇障碍梗阻,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就无从谈起。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更多发挥政府作用,而是要优化政府职能,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认识不断深化。确立经营主体平等地位,为资源有效配置奠定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优化政府法定职能,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但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克服消极因素影响、确保市场健康发展,让市场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是通过对经营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经济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土地、资本、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才能成为各种经济权利的客体,获得进行自由流动所必需的法律形式,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法律地位,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增强了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优质产品,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赋予经营主体各项权利,为要素自由流动提供充分保障。这就解除了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有更大动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为建设市场发育充分、资源配置有效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强大激励
同时,不断强化执法司法工作,补齐法律执行短板,推动法律制度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此外,无论是经营主体资格的取得,还是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成果的确认和保障,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要遵循法律,使一切经济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为此,必须继续完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规则执行到位,有效保护经营主体、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法治必须为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塑造和壮大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坚强保障。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推动高质量发展,还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要求,依据宪法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规定,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积极推进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涉及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把法治贯穿、融入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全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保障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提升。
这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经济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出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依循法治轨道,经济发展才会更有动力、更可持续。
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深入研究法治与经济、法治与发展的关系,使理论和研究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更好解答中国问题,为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作出更大贡献。关于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日益丰富的理论认识。
无论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是区域之间、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等,都需要依据法律才能有效调整。从那时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实行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特征。1993年,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就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踏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无论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解决事关高质量发展的各种重大问题,都更加需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治理,更加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过程中,更加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合理增长,保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从经济法学视角看,这就需要为优化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提供法治化方案,使宏观调控更为深入、精准和高效,市场监管更为规范、有力和管用,更好发挥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我们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准确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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